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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投保工作綜合文件出爐,五大看點值得關注

新華社|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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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10月27日發布《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業內人士稱,此次意見的出臺有利于健全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機制,增強資本市場內在穩定性,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力提振市場信心。

中國證監會10月27日發布《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圍繞發行上市、市場交易、經營機構、稽查執法、維權救濟、投保機構、退市投保、法治保障等8個方面提出諸多政策措施,五大看點值得關注。

407729020151820289.png證監會資料圖

看點一:強化“看門人”責任,筑牢投資者保護防線

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部分金融經營機構與中小投資者的糾紛數量持續增長,根源在于未能切實履行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導致投資者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特征認識不充分、對相關業務規則和合同條款理解不到位。

對此,意見明確,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提供服務前,應當向投資者深入講解業務規則,闡明重要合同條款,充分提示相關風險,增強投資者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

針對部分經營機構對投資者訴求不重視、處理不到位的情況,意見提出,壓實經營機構處理投資者訴求的主體責任,將健全完善投資者投訴處理機制與強化內控、合規體系有機銜接,做好投訴源頭治理,切實提升服務質量。

看點二:推動構建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工作機制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在支持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救濟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能夠提升維權效率,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例如,在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康美藥業案中,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5.2萬余名投資者獲賠約24.59億元。但從近年來的實踐看,特別代表人訴訟總體上存在啟動門檻高、訴訟程序長等問題。

此次發布的意見作出新的部署:推動人民法院加大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適用力度,推動構建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工作機制,進一步優化特別代表人訴訟運行機制,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程序,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更好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集約式化解糾紛的制度功能。

看點三:加強終止上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

隨著常態化退市機制持續深化,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問題受到市場高度關注。若干意見從三個方面健全退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

一是強化對存在退市風險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意見督促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同時強化對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股票異常交易監控,防止非理性炒作。

二是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意見引導存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動采取先行賠付或者其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彌補投資者因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行為遭受的損失。加強相關民事、行政與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銜接配合,合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強化上市公司主動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意見明確,主動退市的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現金選擇權等保護措施。意見還提出,發行B股的公司擬通過全面要約收購或者股東會決議主動終止B股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購人或者有關現金選擇權提供方開立B股臨時賬戶。

看點四:“抓前端、治未病”,強化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意見指出,將推動證券監管部門與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糾紛“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全面落地實施,推動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后委托調解力度。推動完善“示范判決+批量調解”工作機制,推動人民法院選取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對于與示范案件具有共通事實及法律適用標準的其他案件,通過委托調解等方式高效便捷化解群體性糾紛,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此外,意見還明確,發揮證券期貨律師的專業優勢,做好普法宣傳、法律咨詢、糾紛化解等法律服務工作,助力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看點五:進一步激活“專業幫手”能力

針對中小投資者維權能力有限的痛點,意見提出,豐富投資者保護機構支持中小投資者維權的具體情形,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在上市公司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等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資者委托申報民事賠償債權、參與表決。

同時,若干意見還要求投資者保護機構向上市公司發出質詢函或者提起相關民事賠償訴訟時,依法以適當形式對外公告行使股東權利以及提起民事訴訟的有關信息,以便中小投資者及時知悉投資者保護機構正在開展的行權、維權活動,從而為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便利。

業內人士稱,此次意見的出臺有利于健全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機制,增強資本市場內在穩定性,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力提振市場信心。(記者劉慧、劉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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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郭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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