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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發布 投資范圍新增購買關鍵期限國債

新華財經|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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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將風險基金投資范圍在原僅限于銀行存款的基礎上,新增購買關鍵期限國債、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并要求風險基金在銀行的存款余額不得低于上月末凈資產總額的70%。

新華財經北京11月7日電 為持續增強證券登記結算系統風險防范能力,加強對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修訂發布《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證監會指出,《管理辦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訂,是規范風險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安全運行,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的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完善風險基金管理制度,適應證券市場發展和結算風險防控需要,有必要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一)調整計收范圍和交納比例。一是調整風險基金計收范圍的表述,由列舉式修改為概念式,明確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用多邊凈額擔保結算方式的證券交易品種(業務),提升規則包容性。二是根據品種(業務)風險程度,對風險基金的交納比例實行差異化調整。權益類品種由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下調至百萬分之九,固定收益類品種現券交易由十萬分之一下調至百萬分之三,質押式回購業務交納比例不變。三是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取風險基金的比例由按照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調整為百分之九。

(二)完善風險基金規模相關規定。一是將原設定的三十億元規模上限調整為“本基金凈資產總額不少于三十億元”。二是增加動態評估規模條款,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定期動態評估論證風險基金所需規模,并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報告。

三)優化風險基金投資、存放及使用。一是將風險基金投資范圍在原僅限于銀行存款的基礎上,新增購買關鍵期限國債、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并要求風險基金在銀行的存款余額不得低于上月末凈資產總額的70%。二是簡化使用程序,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安排,將動用風險基金由事前報批改為事后報告。

(四)增加風險防范、內部管理規定和追償追責安排。一是明確結算參與人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內控要求。要求結算參與人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風險;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風險基金的計收、管理、使用等事項,并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報送年度情況報告。二是補充細化因墊付、彌補違約交收損失以及技術故障、操作失誤情形下動用風險基金涉及的追償追責等安排。

目前風險基金凈資產總額已超過三十億元,對于已交納風險基金滿一年的結算參與人,不會因本次修訂觸發新增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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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羅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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