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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曝光一批產品質量領域“內卷式”競爭違法典型案例

新華財經|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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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涉及多地企業銷售不合格產品、冒用廠名及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相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涉事企業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等處罰,強調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新華財經北京7月6日電(記者孫廣見)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匯總整理6起產品質量領域“內卷式”競爭違法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警示生產銷售單位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一、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南環城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力電纜產品案

2024年8月16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前往??谑行阌^某項目工地,對該工地正在使用的電力電纜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工地正在使用的電力電纜涉嫌存在質量問題。經抽樣檢驗,該工地正在使用的電力電纜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經查,該批電纜系海南環城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銷售給該工地,當事人共銷售給該工地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力電纜產品1528米,貨值金額64.65萬元,違法所得6.36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2025年2月25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力電纜產品,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力電纜產品1528米、沒收違法所得6.36萬元、罰款113.13萬元(罰沒合計119.49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紹興宏冠新能源有限公司銷售質量不合格的“液蠟醇醚復合柴油機燃料”案

2024年8月19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紹興市市場監管局交辦“非標油”案件線索,反映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轄區內有一家“新能源燃料油”加注站在面向大量貨運貨車銷售名稱為“液蠟醇醚復合柴油機燃料”的一種柴油替代品燃料油,行業內稱為“新能源燃料油”,銷售商為紹興宏冠新能源有限公司。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在前期摸排檢查的基礎上,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液蠟醇醚復合柴油機燃料”進行隨機抽樣,并依據生產廠家和銷售商提供承諾標稱的標準Q/410100BH 001-2023《液蠟醇醚復合柴油機燃料》要求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硫含量、凝點、冷濾點、餾程、運動粘度,5個項目均不合格,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液蠟醇醚復合柴油機燃料”產品貨值金額為24.57萬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5年6月14日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沒總計人民幣31.17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南康喜豐作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冒用他人廠名肥料案

2024年7月15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海南康喜豐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該倉庫待銷售的“好福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數量為23.6噸,涉嫌冒用他人廠名。經查,海南康喜豐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從深圳市隆戈生態技術有限公司購進60噸(另贈送5.48噸)“好福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產商:西班牙阿沃森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有限公司)。經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批肥料進行鑒定,確認該批肥料非經其進口,深圳市隆戈生態技術有限公司無法提供有效的進口證明和來源于西班牙阿沃森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證明。

海南康喜豐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銷售冒用他人廠名的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5年5月26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冒用他人廠名的肥料23.6噸、沒收違法所得0.95萬元、罰款23.04萬元(罰沒合計23.99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市靜安區可旺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4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靜安區可旺車行所銷售的“極核”牌電動自行車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初檢和復檢,被抽樣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11日從浙江某公司購進“極核”牌電動自行車5臺,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20萬元。截至案發僅售出1臺,違法所得為人民幣0.14萬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2月24日,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0.14萬元和罰款人民幣2.20萬元(罰沒合計2.34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市楊浦區安城橋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楊浦區安城橋車行所銷售的“綠源”牌電動自行車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測,被抽樣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照明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從“綠源”電動自行車經銷商處采購了4輛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為人民幣0.87萬元。至案發,已售出1輛,違法所得人民幣70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4月18日,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00元和罰款人民幣1.74萬元(罰沒合計1.8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部門移交線索,查處上海樂舸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非法改裝非機動車案

2024年7月19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公安部門案件移送書,反映上海樂舸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改裝非機動車。經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間,從供應商處采購“愛瑪”牌電動自行車共計10輛,并將上述10輛電動自行車原有48V蓄電池全部改裝為60V蓄電池后售出,違法所得為0.32萬元。

當事人為電動自行車更換不符合出廠額定電壓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今年4月3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0.32萬元和罰款人民幣1.46萬元(罰沒合計1.78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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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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